對非居民企業取得本法(所得稅法)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,
實行源泉扣繳,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。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
到期應支付時,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。”
第三十八條規定:“ 對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取得工程作業和勞務所得應繳
納的所得稅,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價款或者勞務費的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。
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》第七條規定: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
境內、境外的所得,按照以下原則確定:
(一)銷售貨物所得,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;
(二)提供勞務所得,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;
(三)轉讓財產所得,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,動產轉讓
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、場所所在地確定,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
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;
(四)股息、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,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;
(五)利息所得、租金所得、特許權使用費所得,按照負擔、支付所得的
企業或者機構、場所所在地確定,或者按照負擔、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
定;
其他所得,由國務院財政、稅務主管部門確定。
上述條款規定了判斷所得是否屬于來源于境內的所得的標準,因此企業在
發生對外業務,支付款時首先需要利用條例第七條的原則判斷非居民企業的所
得是否屬于境內所得,若屬于境內所得則需要考慮如何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問
題,所以應該代扣代繳。
聯系人:吳俊娟 張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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